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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是什么?

2017年11月2日  铜仁民商事律师   http://www.yyxtrlaw.com/

辽宁省人民政府规定,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下列标准进行补偿:


征用林地、草地、苇塘、养殖水面、农田水利用地等农用地,按照邻近一般旱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6倍补偿。征用乡、村公共设施或者公益事业、乡镇企业和农村村民住宅占用的集体所有土地,按照邻近一般旱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5至7倍补偿。


征用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及未利用地,按照邻近一般旱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至3倍补偿。


征用集体打谷场、晒场等生产用地,按照原土地类别的补偿标准补偿。


征用林地、草地、苇塘、养殖水面、农田水利用地以及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倍;但是,每公顷被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该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


征用未计征农业税的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打谷场等土地,不给予安置补助。



文章来源:铜仁民商事律师
律师:姚元勋[铜仁]
贵州锦江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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