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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的迟延与逾期 要约撤回的条件

2022年10月11日  铜仁民商事律师   http://www.yyxtrlaw.com/

  姚元勋律师,铜仁民商事律师,现执业于贵州锦江河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承诺的迟延与逾期

  什么是承诺的迟延承诺迟延有两种情形,包括逾期承诺和承诺迟到,逾期承诺是指超过要约规定的承诺期限作出,因而出现了迟延,承诺迟到是指在要约规定的承诺期限内作出,但由于邮政等其他原因,没有及时到达要约人。下面就由为您详细介绍承诺的迟延与逾期。




  承诺迟延的情形:


  1、逾期承诺


  逾期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届满后发出承诺而使承诺迟延。逾期承诺是受要约人向要约人发出的同意接受要约的意思表示,因为它作出的时间晚于要约确定的承诺期限,所以不符合有效承诺的全部要件,不能发生承诺的法律效力。


  那么逾期承诺应具有什么样的法律效力根据合同法第28条规定,逾期承诺有两种效力:一是要约人及时通知承诺人,承认该承诺有效的,合同成立;二是如果要约人接到逾期承诺后未及时通知承诺人该承诺有效的,就只能作为一个新的要约,而不能认为是承诺。


  虽然承诺在到达要约人时,对要约人没有约束力,但因为它只是时间上有欠缺,所以如果在接到逾期承诺时,要约人还是希望与承诺人成立合同,那么逾期承诺一经要约人作出追认也可成立合同。


  2、承诺迟到


  承诺迟到是指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但因其他原因而使承诺迟到。承诺迟到与逾期承诺不同,逾期承诺是在发出时就已超出承诺期限,而承诺迟到却是在承诺期限内发出,只是在到达要约人时超出承诺期限。


  根据合同法第29条规定,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要约人未及时通知受要约人承诺迟到并拒绝该承诺的,应认为承诺有效,承诺到达要约人之日合同成立。


  在这里,提醒您,受要约人在有效的承诺时限内作出的因客观原因迟到的承诺,要约人不承认该承诺的,需要及时作出通知,要约人未及时作出不接受该承诺的通知的,受要约人因为合同的履行做好准备而造成的损失需要要约人承担。







要约撤回的条件

  要约人对于已经发出的愿意与对方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即要约临时反悔想要撤回,可以撤回吗是可以撤回,但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才可撤回,超过撤回时间请求要约无效的,是撤销,下面为您介绍要约撤回的条件和相关的法律规定。




  一、要约撤回的条件


  撤回要约的通知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同时到达受要约人,如果撤回要约的通知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以后到达,则要约已经生效,是否能够使要约失效,就要看是否符合撤销的条件。


  因此,要约人如欲撤回要约,必须选择快于要约的方式向受要约人发出撤回的通知,使之能在要约到达之前到达受要约人。如果要约人在发出要约以后马上又以比发出要约更快的方式发出撤回的通知,按照通常情况,撤回的通知应当先于或最迟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但如果因为其他原因耽误了,撤回的通知在要约到达之后才到达受要约人。在这种情况下,受要约人应当及时向要约人发出通知,告知其撤回的通知已经迟到,要约已经生效。如果受要约人怠于通知时,要约人撤回要约的通知视为未迟到,仍发生撤回要约的效力。


  二、要约撤回的法律规定


  《合同法》第十七条至十九条规定


  第十七条 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第十八条 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要约的撤回通知要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是同时到达要约人,才可撤回要约,要约以到底,受要约人作出承诺后撤回通知才到达被要约人的,要约不可撤回,只能撤销,除非是受到邮局等其他客观因素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