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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能否将复制的案卷提供给犯罪嫌疑人

2018年7月16日  铜仁民商事律师   http://www.yyxtrlaw.com/
律师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沟通所掌握的案卷材料或者告知案卷内容,同律师直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其所依法复制的案卷材料并不等同。
律师的辩护权
律师所复制的案卷材料不得一概提供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阅览,其范围是有一定限制的。
修订后的律师法规定:受委托的律师自案卷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和案卷材料。自审判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在司法实践中,关于律师能否将依法复制的案卷材料直接提供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阅览问题,引起了理论界与实务界的争论。一些地方办案人员也就此问题进行过咨询。因此,有必要予以讨论。
在前不久举行的某个学术研讨会上,一些学者和律师就提出:“律师阅卷之后和当事人沟通所掌握的案卷材料,是应有之义,因为阅卷权实际上应当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律师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告知案卷内容,是律师的义务。”还有人明确指出:“律师的辩护权
笔者认为,解决这一争论问题,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分析:
第一,律师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沟通所掌握的案卷材料或者告知案卷内容,同律师直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其所依法复制的案卷材料是否等同。笔者认为,这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在刑事诉讼中,律师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担负着根据事实和法律、保障其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职责。查明事实真相,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沟通、交流、核实某些证据材料,是律师履行辩护职责的需要。从这个意义上说,律师当然有权利在必要的时候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沟通所掌握的案卷材料,告知有关案卷材料中的某些内容。但是,律师的这一行为不是直接将自己依法复制的案卷材料提供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阅览,这是两种性质完全不同的行为,所可能造成的后果也是完全不一样的。因此,不能由律师可以与当事人沟通案卷材料内容,就得出律师可以将案卷材料的复制件直接提供给当事人阅览的结论。
第二,律师的辩护权
另一方面,法律规定的阅卷权的主体是律师而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法律并未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阅卷权。如果说律师的阅卷权本身就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法律为何规定律师享有阅卷权,而不是直接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自行查阅、摘抄和复制有关案卷材料,也可以委托辩护律师代为查阅、摘抄和复制有关案卷材料呢,这样岂不是更直接、更明确、更不易引起争议吗?可见二者是有根本区别的。有人解释说法律之所以未作此规定,是因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不方便行使这些权利。这种解释是不能令人信服的。
首先,方不方便行使权利与应不应当享有这一权利是两个概念,不能以不方便行使为由剥夺公民应当享有的法律权利。如果阅卷权本来就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不论其是否方便行使,法律都必须赋予其这项权利,而且法律还可以赋予其委托律师代为行使的权利。如民事诉讼中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都不方便行使诉讼权利,但法律也并未因此剥夺其民事诉讼权利,而是规定了法定代理、诉讼代理制度作为弥补。
其次,权利的行使是否方便是受外部环境、条件等因素影响的,因此也是相对的,是可以随着环境、条件、形势发展等因素的变化而变化的,也是可以通过创造条件予以改变的。在某个阶段、某种环境下不方便行使,可能换个时间、换个场合就方便行使了,不是绝对不可改变的。
最后,在司法实践中,也有一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没有被羁押,个人没有完全丧失人身自由。因此,“不方便行使”并不能解释法律为何明确规定律师享有阅卷权而不是直接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阅卷权。这说明阅卷权本来就是专门为辩护律师设置的权利而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
第三,阅卷权的主体是律师而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不意味着律师所复制的案卷材料一概不得提供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阅览。虽然法律没有赋予犯罪嫌疑人查阅、摘抄和复制有关案卷材料的权利,但是对于某些种类的案卷材料或者某个特定的证据材料,在符合相关条件的情况下,律师可以为了查明案件事实的需要而向当事人出示、核实等。但这并不意味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当然享有阅卷权从笔者掌握的有限的外国资料看,律师将所复制的案卷材料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阅览也是有所限制的。如法国巴黎《律师公会内部章程》中规定,“在不妨害辩护权利的前提下,除因辩护需要与当事人进行沟通外,律师必须在刑事上对预审保密,杜绝向他人泄露资料或公布任何与当前情况相关的文件、资料或信函。”“但是,如果律师打算把预审文件(该预审文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14条4款规定应递交给律师)的复印件交给其当事人,那么依照刑事诉讼法(1996年12月30日修改)第114条第7款,应当向预审法官呈交他要交给当事人的文件或证明书的清单。”至于法律为什么不直接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当然地享有阅卷权?道理应该是很清楚的,因为卷宗中的内容涉及到许多事项,有些内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知悉后可能会对诉讼的顺利进行产生不良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到其他主体的利益。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不能简单地以律师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