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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的先行羁押的条件有哪些?侦查羁押期限是多长?监视居住应当注意些什么?

2022年10月11日  铜仁民商事律师   http://www.yyxtrlaw.com/

 姚元勋律师,铜仁民商事律师,现执业于贵州锦江河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最新的先行羁押的条件有哪些?侦查羁押期限是多长?

  一般先行羁押对嫌疑人刑事拘留后到一审判决并服刑之前的这段时间。它属于羁押的一种形式,一般进行先行羁押是需要拘留证、逮捕证这些证件的,不能擅自将他人先行羁押,若在这段时间需要延长羁押时间也是需要符合法定的条件并且办理相关的手续。


  一、最新的先行羁押的条件


  1.依法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凭、收押。


  2.在侦查阶段,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异地羁押的,凭、以及两地看守所共同的上一级公安监管部门的审批手续收押。


  3.改变管辖的,凭办案机关改变管辖的法律文书和指定管辖决定书收押。


  4.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执行追捕、押解任务需要临时寄押的,凭或者县级以上送押机关的公函,并经寄押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后收押。




  5.抓获网上在逃人员需要临时寄押的,凭中的和电子法律文书的打印件,并经寄押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后收押。


  6.判决前未被羁押,一审判决被判处实刑的被告人需要收押的,凭一审判决书和收押。


  7.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消失、刑期未执行完毕、需要收监执行的罪犯,凭执行机关的收押。


  8.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假释、缓刑予以收监执行的罪犯,凭人民法院撤销假释、缓刑的裁定书和原判决书收押。


  9.再审案件的原审被告人,凭人民检察院刑事抗诉书或者人民法院再审决定书收押;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异地开庭,需要临时羁押在异地看守所的罪犯,异地看守所凭刑事再审的诉讼文书、上一级人民法院决定提审案件的手续收押。


  10.判决前已经羁押的罪犯留所服刑的,凭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副本和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收押;判决前未被羁押,判决后需要收监执行刑罚的罪犯,凭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书或者裁定书收押。


  已交付执行刑罚的罪犯,因发现新罪需要解回看守所羁押的,凭、收押;因其他案件需要解回配合侦查的,凭办案机关的公函收押。


  没有上述凭证,或者凭证印章不清、凭证的记载与实际情况不符的,不予收押。


  二、侦查羁押期限是多长


  1、根据第154条的规定,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


  2、根据第155条的规定,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推延期审理。


  3、根据第156条的规定,下列案件在第154条的规定的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2个月:


  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三、侦查羁押期限重新计算的情形有哪些


  1、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时间,不计入侦查羁押期限。其他鉴定时间则应当计入羁押期间。


  2、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24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但是公安机关在侦查羁押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由公安机关决定,不再经人民检察院批准。但须报人民检察院备案,并受人民检察院监督。


  3、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不得停止对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的为您介绍的最新的先行羁押的条件以及侦查羁押期限相关知识。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对被告人在侦查中的羁押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案件的,可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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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视居住应当注意些什么?

  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为加以监视、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注意事项:


  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


  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指定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被监视居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执行机关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等监视方法对其遵守监视居住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在侦查期间,可以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通信进行监控。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