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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再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的具体规定 立案登记制的法律常识

2022年9月26日  铜仁民商事律师   http://www.yyxtrlaw.com/

 姚元勋律师,铜仁民商事律师,现执业于贵州锦江河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再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的具体规定

  1.2001年10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96次会议通过  2.2001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  3.法释〔2001〕31号  4.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为了深化刑事庭审方式的改革,进一步提高审理刑事再审案件的效率,确保审判质量,规范案件开庭审理的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依照第一审程序或第二审程序开庭审理的刑事再审案件。  第二条 人民法院在收到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刑事抗诉书后,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决定退回人民检察院;  按照抗诉书提供的原审被告人住址无法找到原审被告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要求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协助查找;经协助查找仍无法找到的,决定退回人民检察院;  抗诉书没有写明原审被告人准确住址的,应当要求人民检察院在七日内补充,经补充后仍不明确或逾期不补的,裁定维持原判;  以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为由提出抗诉,但抗诉书未附有新的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七日内补充;经补充后仍不完备或逾期不补的,裁定维持原判。  第三条 以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为由提出申诉的,应当同时附有新的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需要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的,应当附有证据线索。未附有的,应当在七日内补充;经补充后仍不完备或逾期不补的,应当决定不予受理。  第四条 参与过本案第一审、第二审、复核程序审判的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得参与本案的再审程序的审判。  第五条 人民法院审理下列再审案件,应当依法开庭审理:  依照第一审程序审理的;  依照第二审程序需要对事实或者证据进行审理的;  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  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加重刑罚的;  有其他应当开庭审理情形的。  第六条 下列再审案件可以不开庭审理: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重的;  1979年施行以前裁判的;


  原审被告人、原审自诉人已经死亡、或者丧失刑事责任能力的;  原审被告人在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监狱服刑,提押到庭确有困难的;但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征得人民检察院的同意;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按本规定第九条第项规定,经两次通知,人民检察院不派员出庭的。  第七条 人民法院审理共同犯罪再审案件,如果人民法院再审决定书或者人民检察院抗诉书只对部分同案原审被告人提起再审,其他未涉及的同案原审被告人不出庭不影响案件审理的,可以不出庭参与诉讼;  部分同案原审被告人具有本规定第六条第、项规定情形不能出庭的,不影响案件的开庭审理。  第八条 除人民检察院抗诉的以外,再审一般不得加重原审被告人的刑罚。  根据本规定第六条第、、、项、第七条的规定,不具备开庭条件可以不开庭审理的,或者可以不出庭参加诉讼的,不得加重未出庭原审被告人、同案原审被告人的刑罚。  第九条 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前,应当进行下列工作:  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  将再审决定书、申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三十日前,重大、疑难案件至迟在开庭六十日前送达同级人民检察院,并通知其查阅案卷和准备出庭;  将再审决定书或抗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三十日以前送达原审被告人,告知其可以委托辩护人,或者依法为其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担任辩护人;  至迟在开庭十五日前,重大、疑难案件至迟在开庭六十日前,通知辩护人查阅案卷和准备出庭;  将开庭的时间、地点在开庭七日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  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七日以前送达;  公开审判的案件,在开庭七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原审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第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再审案件,对人民检察院接到出庭通知后未出庭的,应当裁定按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处理,并通知诉讼参与人。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决定再审或者受理抗诉书后,原审被告人正在服刑的,人民法院依据再审决定书或者抗诉书及提押票等文书办理提押;原审被告人在押,再审可能改判宣告无罪的,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原裁决后,可以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不在押,确有必要采取强制措施并符合法律规定采取强制措施条件的,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原裁决后,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第十二条 原审被告人收到再审决定书或者抗诉书后下落不明或者收到抗诉书后未到庭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原审被告人到案后,恢复审理;如果超过二年仍查无下落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三十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当事人或者辩护人查阅、复制双方提交的新证据目录及新证据复印件、照片。  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十五日前通知控辩双方查阅、复制人民法院调取的新证据目录及新证据复印件、照片等证据。  第十四条 控辩双方收到再审决定书或抗诉书后,人民法院通知开庭之日前,可以提交新的证据。开庭后,除对原审被告人有利的外,人民法院不再接纳新证据。  第十五条 开庭审理前,合议庭应当核实原审被告人何时因何案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判,在服刑中有无重新犯罪,有无减刑、假释,何时刑满释放等情形。  第十六条 开庭审理前,原审被告人到达开庭地点后,合议庭应当查明原审被告人基本情况,告知原审被告人享有辩护权和最后陈述权,制作笔录后,分别由该合议庭成员和书记员签名。





  第十七条 开庭审理时,审判长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并告知当事人、法定代理人享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第十八条 人民法院决定再审的,由合议庭组成人员宣读再审决定书。  根据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进行再审的,由公诉人宣读抗诉书。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出申诉的,由原审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陈述申诉理由。  第十九条 在审判长主持下,控辩双方应就案件的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等问题分别进行陈述。合议庭对控辩双方无争议和有争议的事实、证据及适用法律问题进行归纳,予以确认。







立案登记制的法律常识

  作为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立案难;问题的关键之举,关于立案登记制,有六件事你应该知道。


  法院对诉讼要件不再进行实质审查


  据了解,在现行的立案审查制下,法院要对诉讼要件进行实质审查后再决定是否受理,审查内容包括主体资格、法律关系、诉讼请求和证据等。


  在实践中,受制于普通公民对法律程序的认识水平,再加上法院存在的;案多人少;矛盾,立案审查制直接导致了一部分应当由法院受理的案件被挡在了门外。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景汉朝表示,改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后,法院不再对起诉进行实质审查,而是仅对起诉的形式要件进行一般性核对,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和申请,一律接收诉状,当场登记立案。这在客观上扩大了法院的受案范围,能够更充分地保护当事人的诉权。


  禁止法院;不收材料、不予答复、不出具法律文书;


  根据意见,对于当事人诉讼请求,法院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决定是否立案。起诉、自诉和申请材料不符合形式要件的,法院应当及时释明,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全面告知应当补正的材料和期限。


  而对于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和申请,法院依法裁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立案并载明理由。当事人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或者申请复议。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潘剑锋表示,意见明确禁止法院;不收材料、不予答复、不出具法律文书;,意味着不管立案是否成功,当事人都会得到书面答复,不满意就可以凭着书面答复向上级法院申诉。这些立案程序上的改革,是这次意见出台的重要内容。


  不是所有案件都能登记立案


  景汉朝表示,登记立案针对的是初始案件,也就是一审案件和最初提出申请的案件,包括民事起诉、行政起诉、刑事自诉、强制执行和国家赔偿申请。对上诉、申请再审、申诉等,法律另有规定,不适用登记立案的规定。


  目前,我国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等法律和司法解释已经对民事起诉、行政起诉、刑事自诉、强制执行申请和国家赔偿申请的受理条件作出明确规定。


  在阐明立案登记范围的同时,意见也明确了不予登记立案的情形,包括:


  违法起诉或者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诉讼已经终结的;涉及危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破坏国家宗教政策的;其他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所诉事项。


  法院;有案不立;将被追责


  意见指出,要加强对立案工作的内部和外部监督,强化责任监督。


  其中明确提出:人民法院监察部门对立案工作应加大执纪监督力度。发现有案不立、拖延立案、人为控制立案、;年底不立案;、干扰依法立案等违法行为,对有关责任人员和主管领导,依法依纪严肃追究责任。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要全面清理和废止各种立案‘土政策’,任何单位、个人都不得擅自提高门槛,干预法院立案。;景汉朝说,;必须进一步加大内外监督,才能让这项改革措施真正落实到位。;


  违法滥诉将受到更有力制裁


  意见提出,要依法惩治虚假诉讼,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或者冒充他人提起诉讼,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要依法制裁冲击法庭、扰乱立案登记工作等违法行为,维护立案秩序。同时要健全相关法律制度,推动完善相关立法,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无理缠诉等滥用诉权行为,明确行政处罚、司法处罚、刑事处罚标准,加大惩治力度。


  ;在确有必要的时候行使诉讼权,是国家法律赋予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司法机关也会予以支持。;潘剑锋说,;但对于虚假诉讼、滥诉等,法律是明确禁止的,当事人也要树立正确的诉讼观念。;


  方便立案,并非鼓励打官司


  景汉朝表示,客观来看,打官司并不是解决纠纷的最好手段,而是最后手段。实行立案登记制,保障当事人的诉权,也并非鼓励人人都去打官司。


  潘剑锋表示,中国正处于经济转型时期,社会中各种矛盾纠纷也比较多,如果所有的纠纷都涌入法院,会带来巨大的司法压力。;即便法院都给你立案,迟迟无法判决,同样没有意义。;


  ;打官司程序复杂,耗时长,成本高。在中国这个传统的人情社会,对簿公堂还常常容易伤和气。;景汉朝说,;一把钥匙开一把锁,不同的纠纷采取不同的方式解决可能效果更好,事实上很多纠纷都适合采取非诉讼手段来解决。;


  他表示,法院要在发挥审判功能的同时,将进一步推动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让群众在面对纠纷时有更多的选择。


  ;立案登记制改革只是解决了案件入门的问题,至于能不能打赢官司,还要看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看法院依据事实、法律作出的判决。;景汉朝表示,;许多当事人起诉往往是抱着必胜的信心来的,其实起诉之前应尽可能收集齐全各方面的证据,同时研判对方可能提供的证据、可能提出的问题,避免盲目起诉,这样才能提高自己胜诉的几率,降低起诉的风险,真正实现打官司的目的。;